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岗位
时间:2013-03-16 15-29-4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4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孟某在2008年7月与被申请人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书,在后勤岗位工作。因对被申请人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异议,特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孟某在2008年7月与被申请人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书,在后勤岗位工作。因对被申请人调整其工作岗位有异议,特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诉称:2008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工作岗位是办公室后勤。两个月后,被申请人在没有告之申请人的情况下,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将申请人调到被申请人处财务收费室工作,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申请人请求裁决其返回原岗位工作。被申请人辩称: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按照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才调整岗位的,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1日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上岗位为办公室后勤岗。2009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被调到财务收费室工作,申请人得知后提出不愿在财务收费室工作,希望回原岗位工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6日再次下通知,调申请人到财务收费室工作。申请人于200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29日提出仲裁申请之日,未到被申请人处财务收费室报到工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未报到期间视为旷工。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变更合同必须履行协商、变更程序,而不应该用传统的行政手段直接去变更。因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做出的岗位变更决定,因违反《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而无效。因此,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是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的规定签订的,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非经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本案申请人没有出现符合被申请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和条件,被申请人擅自变更申请人的岗位不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作为双方依法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单方面无故违背聘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也不能以被申请人擅自调整岗位为借口,不经允许脱岗或者不上班,被申请人应加强对其批评教育。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

  •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文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

  • 天津各地经侦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邮编 举报电话 经侦总队 河西区环湖西路22号 300060 23990110 和平分局经侦支队 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300022 27115629 河西分局经侦支队 河西区福建路28号 300202 23313522 南开分局经侦支

  • 试用期辞职服务期违约金问题

    在试用期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进行了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个入职培训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吗,签订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话是否需

  • 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钱某于2008年3月5日到被申请人天津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入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被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又与

  •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强奸 罪的非典型 强奸 行为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