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03-16 15-22-4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5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于2009年11月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诉称:2002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被辞退,2008年度月薪为1万元,被申请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于2009年11月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诉称:2002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8年12月被辞退,2008年度月薪为1万元,被申请人规定每月发放80%,另外20%年底发放。到7月份又规定全额发放。至今,前6个月的20%工资没有支付。另外按照规定需支付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现吴某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欠发2008年1至6月年薪1.2万元,另外被申请人2008年12月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需支付7个月的月工资,合计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申请人1500元,本单位已足额支付。2.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日申请人提出的书面辞职,故不需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自2004年4月1日起签订了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每月工资为1000元;自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150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11月30日。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书”(其内容为:现本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
    三、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辞退证明”未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并非代表的被申请人的意愿,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将其辞退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归还2008年1至6月年薪1.2万元的请求事项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裁决结果: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2008年11月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还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的辞职。
    申请人在庭审中称被申请人将其辞退,但申请人未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但申请人在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交了“辞职书”(其内容为:现本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依据“辞职书”认定,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处的原因是申请人本人提出的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几种情形中,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情形,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书”,于2009年11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2008年1月至6月年薪1.2万元的请求事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内容及流程

    1、接受委托。 律师 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2001907

  • 草率签名钱被套 告知不明解合同

    2009年3月,韶关退休工人司徒焕强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梨园支行办理业务。当时向大堂经理邱某咨询是否有更高利息的存款业务,邱经理推介该行代销的中国人寿保

  • "无抵押贷款"属网络诈骗

    警方称,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有市民报警,称自己被无抵押贷款信息 诈骗 ,警方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发布这种信息有三种方式:一是用毛笔蘸黄色油漆在城区繁华街道路面上写下无抵

  • 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获支持

    周某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担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和往常一样,她打开电脑开始制作报表,而同事王某想要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

  • 放弃继承就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问:我中年丧妻,含辛茹苦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儿女均已成家。不久前,我因病无钱上医院,就向儿子要钱治病,儿子只给了150元。由于钱不够,我又去找女儿,女儿说:你的房子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