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服务期违约金问题
时间:2013-10-19 20-22-4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0 次
在试用期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进行了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个入职培训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吗,签订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话是否需

      在试用期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进行了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个入职培训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吗,签订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话是否需要掏违约金?

   首先,应该明确新员工入职培训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对等的两个概念。《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专业技术培训”是指针对特定工作开展的特殊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培训,而普通的入职培训等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

通常,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在进入工作状态前对企业的工作、生活环境、企业使命、企业中远期目标及企业精神的精华部分有一个比较详细理解,培训的内容常见的诸如:企业的工作流程、企业福利、安全生产教育等。而“专业技术培训”,实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职业发展特殊培养。是在职工满足本企业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这是企业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措施。当然,培训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其次,既约定试用期又约定服务期,二者重合的情况下,可以明确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虽然《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对于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尽管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服务协议,即便约定了如果员工辞职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由于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员工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

律师对劳动者的提示:

首先: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的违约金或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律师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当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包含试用期的时候应当注意试用期内培训的成本,一旦员工在此期间离职,是否确实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的损失与培训成本是否平衡。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留人计划、兑现承诺时要注意,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培训,尽量不要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确实要给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参加这样的培训,那么先给予该员工提前转正,因为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就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期的约定,同时也必须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 合同的起草要精确规范

    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无论是作为双方履行的标准,还是作为各方解决纠纷的依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 合同文本 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规范

  • 网络诈骗:便捷,行骗也方便

    [案例] 王先生是在生意场上跌爬滚打了30年的老供销了,最近在某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了个帐户,开始网上创业。 一次,王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某位有着高资信度标志的客商低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常见问题

    1、教唆他人吸食 毒品 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教唆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开发区刑辩律师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属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

  • 啤酒瓶爆炸伤右眼消费者获赔

    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消费投诉,助消费者索赔74740.45元。至此,一场持续半年多的消费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 5 月 10 日,金东区傅村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