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用人单位是否有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
时间:2013-08-06 11-14-1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03 次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一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要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公司有权与赵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离婚诉讼对方“不睬”法院传票

    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

  •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

  • 开发商住宅保修期主要保修什么,期限多长

    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 住宅保修期 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

  • 塘沽律师咨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天津塘沽律师咨询 合同在签订前有许多准备工作要做,诸如市场分额、销售情况、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等相关的数据分析,合同他方的资信状况等等,

  • 租期结束后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置

    租下房屋长期居住。租住者往往会对房屋进行一定程度的装修。或者添置一些设施和物品。尤其是租下店铺用于经营的。更是需要对店铺进行一定的改造。 像这样租房期间进行装修和添

  • 如何正确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