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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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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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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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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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