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天津关于具有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时间:2012-03-15 19-55-4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1 次
滨海新区劳动争议咨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工伤

     滨海新区劳动争议咨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工伤保险经办实际,现就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在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解释以下几点问题:

  如何定义“具有多重劳动关系人员”?

  凡已与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简称“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应自参保之日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工伤职工登记及待遇申报手续,分中心按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审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具有“多重劳动关系职工”特殊标识的人员,只限于缴纳工伤保险。当多重劳动关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新单位参保缴费时,应在新单位办理“多重劳动关系职工”特殊标识的人员中断缴费手续后,再办理原单位人员转入参保手续,按规定核定其参保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滨海新区劳动争议咨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合同仲裁人力资源

    综合服务: 律师事务 法律顾问 律师清欠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交通肇事事故处理 损害赔偿 劳动争议 工伤赔偿保险休假 合同仲裁人力资源 婚姻家

  • 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 对于虽然主体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或者其物质损失并非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以及对

  • 建设工程行业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与常见的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一)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

  • 企业法人的清算范围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清算组织由该企业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成立。 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被宣

  • 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如何审查

    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