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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时间:2012-01-24 17-09-4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3 次
刑事诉讼 好比是一场拔河比赛,法官站在中间作裁判,公诉人是一方,被告人是另一方。由于被告人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再加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上有压力,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

 

 

       刑事诉讼好比是一场拔河比赛,法官站在中间作裁判,公诉人是一方,被告人是另一方。由于被告人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再加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上有压力,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在这场比赛中能否与另一方相抗衡,可想而知。更何况法官与检察官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都是行使公权力,而被告人要维护的是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个时候,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律师。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仅限于:(一)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四)对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律师可以帮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五)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六)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特殊情况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结束后,律师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辩护律师的责任,总的来说,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个诉讼阶段的性质不同,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

       一、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提起公诉,是否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作用主要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辩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一)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且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项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二)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列举的五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六)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做的工作主要有:(一)去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三)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四)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六)犯罪嫌疑人对用作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不服的,代理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八)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九)为在押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二、一审审判阶段

       就公诉案件而言,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犯罪嫌疑人改称被告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这个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阶段,也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关键性、实质性阶段。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作用主要是:寻找控方在法律适用、证明结果、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缺陷或漏洞,收集并向法院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运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二)去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控方提供证据情况;(三)为在押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四)会见在押被告人,听取被告人陈述和辩解,了解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五)调查和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六)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七)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八)出席法庭,参与法庭调查,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九)发表辩护意见,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十)一审宣判后,协助被告人决定是否上诉。

       三、二审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的作用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辩护,其主要工作与一审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这里不再赘述。

       四、死刑复核阶段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就会多一个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阶段的诉讼活动,因而,律师也就不能在这个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笔者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被告人在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如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不当,本着对生命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精神,可以公民的身份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观点,以间接方式对死刑复核施加影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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