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6 15-06-4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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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称于2009年5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工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孟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称于2009年5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工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9级。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故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5.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辨称:已为孟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孟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们不应承担费用。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09年5月10日在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工负伤,于2009年5月10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住院治疗。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9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孟某的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2009年12月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孟某为伤残9级。孟某受伤前的工资为1200元。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孟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已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手续。
三、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为,孟某在工作中受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做出了工伤认定,确认了停工留薪期时间,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裁决:1、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孟某5.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600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80元支付给申请人。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福利?支付标准是什么?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单位不但要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而且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标准发放。争议的焦点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单位和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员。因为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康复性治疗费;(三)辅助器具配置费;(四)生活护理费;(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应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将该笔款项转入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是被申请人应该享受的,所以应由被申请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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