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时间:2012-01-04 11-21-5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0 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发生工伤事故,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相应待遇,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津劳办[2002]42号)中第十七条不再执行。
  五、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可以继续保留。
  六、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工伤退休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二)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三)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工伤待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2月1日入职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李某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合同期满,李

  • 如何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

  • 如何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

  • 人社部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 更好服务工伤职工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近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企业如何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