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时间:2012-01-04 11-21-5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0 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发生工伤事故,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相应待遇,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津劳办[2002]42号)中第十七条不再执行。
  五、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重新安排工作,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可以继续保留。
  六、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用人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程度的工伤退休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1—4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二)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0%-75%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补足差额。
  (三)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塘沽律师合同履行的管理

    塘沽合同律师咨询 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站在诚信经营的角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赵治国律师解读劳动法司法解释(四)

    【前言】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以下简称《解释(四)》,并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总

  • 商业保理业务在国际上和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 保理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这项业务。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是目前

  • 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

  •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关于纠纷一案,你院已于年月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事情经过、 合同 约定的管辖内容

  •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关于本罪的 犯罪 对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探讨。即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 犯罪 对象?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或在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