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什么是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4-04-04 09-59-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9 次
一、什么是 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 犯罪 分子,根据其 犯罪 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 执行 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

一、什么是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由于缓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所以刑法将缓刑适用的对象确定为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此外,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二)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本质条件。并不是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只有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下,缓刑才可以适用。那么,怎样确定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呢?其主要依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前的个人情况,犯罪中的情况,在此应从广义上理解。这里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这里的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以后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犯罪情节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表明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则表明的是再犯可能性大小,即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在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好的情况下,适用缓刑,才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必须不是累犯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改造的难度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不适合在社会上进行改造。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应防止滥用缓刑。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刑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或免于处罚,而不能以宣告缓刑代替;对于孕妇、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犯罪人,该判实刑的仍应判实刑,该监外执行的应予监外执行,不能片面强调犯罪人“情况特殊”而予以“照顾性”地判缓刑。
三、缓刑考验期满及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满后,其处理原则是:
1.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考验期满只意味着所宣告的刑罚的免除,但有罪宣告依然存在,即成立前科,给缓刑犯留下曾经犯罪的记录。
2.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执行。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也是如此。(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

    (1)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

  • 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

  • 如何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不能超标准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

  •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法律界限及后果

    《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赵,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县镇粮油管理所宿舍1号,电话136018。 被申请人王,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县镇街三号楼宿舍,电话1345440。 请求事项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