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赔偿
雇主死亡妻儿赔偿雇员
时间:2014-05-03 09-57-1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8 次
案例回放: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

案例回放: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存在相等的过错行为,小客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勤驾驶的动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双方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小客车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了份内的理赔款,另外的20万余元由司机赔偿给死者家属。

双方意见: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死者家属还应得到10万余元。正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取时,雇主凌某因债台高筑割脉自杀。为得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的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工作途中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得到全部赔偿。现雇主死亡,留下的装潢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故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俩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雇主,无须承担张勤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况且由于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张勤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牌无证,仍违法上路,应对事故的发生自担其责。

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其驾驶的出事车辆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鉴于此,法院认定雇主凌某应承担10万余元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凌某已经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凌某之妻负有清偿责任,鉴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故认定其在范围内与母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死刑缓期期满的应当如何处理

    死刑缓期 执行 ,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 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 执行 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

  • 如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 1、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 天津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一 仲裁案件受理费 1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2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3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房屋施工单位保修期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 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 货物损害赔偿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XXX物流股份有限 公 司,地址XXXXX市XXXX路XXX号,法人代表XXXX。 被告:XXXXX(个体工商户字号:XXXXX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安通货运部),地址XXX市XXX区XXX镇大源

  • 劳务承发包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