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司
时间:2014-04-03 15-42-4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6 次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 债权 债务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

  • 雇员作为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承担何责

    侵权责任法 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

  •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文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

  • 天津各地经侦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邮编 举报电话 经侦总队 河西区环湖西路22号 300060 23990110 和平分局经侦支队 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300022 27115629 河西分局经侦支队 河西区福建路28号 300202 23313522 南开分局经侦支

  • 试用期辞职服务期违约金问题

    在试用期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进行了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个入职培训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吗,签订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的话是否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