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刘某驾驶货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刹车失灵与自南往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事故致使刘某严重受伤,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后查明货车车主是杨某,刘某是杨某所雇佣的司机。该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刘某的亲属多次向车主杨某及运输公司索赔,但双方互相推诿,不肯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亲属便将车主及运输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 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刘某是货车车主杨某所雇佣的司机,按照雇佣关系,杨某作为货车车主应该赔偿刘某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律师解析: 被害人刘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虽然存在重大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刘某是受雇于车主杨某,受杨某的指示为完成工作任务才酿成事故,杨某作为车主应对全部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最后作出由车主杨某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法判决车主杨某赔偿原告刘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余元,由于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但没有承包或者发包协议,运输公司不是货车的所有人,所以,法院同时也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