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收问题
时间:2014-03-30 10-30-3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0 次
【问题】 离婚 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房屋份额款50万元,对于此50万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房屋份额款50万元,对于此50万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

  • 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

    塘沽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等。 延长试用期的风险有二: 其一,如果原试用

  • 骗购外汇罪的处罚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骗购外

  •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

  • 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

  • 多重劳动关系下岗人员劳动合同

    (本协议适用于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又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多重劳动关系 下岗人员 天津开发区劳动争议律师 ) 甲方(用人单位)明称: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