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萧萧经人介绍认识。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当口。正当刘某沉醉于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的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管手头尚有积蓄,但用于买房子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与自己母亲商量后,提出了初步方案,即母亲也想借此机会一并改善居住环境,希望儿子结婚后能和自己住在一起以方便相互照顾。为此,考虑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刘某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刘某偿还。房产证上须将刘某母子和萧萧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不悦。说:“萧萧年龄尚小,工作不稳定”,并坚持要将产权证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双方的婚姻至此蒙上阴影。虽此,钟情于萧萧的刘某仍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刘某母亲不知底里,仍与刘某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
这对恋人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情中进一步“培养感情”。这培养感情的一年多,却节外生枝出了意外。据刘某介绍,从2007年起,萧萧开始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刘某获知此情,愤怒无比,当即以萧萧欺骗玩弄自己感情,以色相骗取钱财为由,断然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刘某母子将萧萧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刘某母子所有,萧萧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母子及萧萧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刘某和萧萧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萧萧一人名下,而归萧萧所有。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刘某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刘某母子,又刘某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刘某母子所有。关于萧萧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刘某母子筹集,以萧萧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刘某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萧萧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等方面合理考虑确定。据此,法院作出所涉房产归刘某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萧萧,萧萧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一审判决。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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