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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
时间:2012-09-16 18-30-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1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风险影响:
《劳动合同法》相较于《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明显扩大了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对此,企业要引起足够重视。
应对策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 用人单位被员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为避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现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
2.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要估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
(2)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3)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不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7)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1)“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
4.谨慎运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较大发挥空间,尤其适合于劳动者已经准备走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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