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用工必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3-03-16 13-36-3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8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自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8日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本人要求被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自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8日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本人要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按《劳动法》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查明事实: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回家。
    三、处理结果: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2008年2月26日起至5月8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2、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的请求予以支持。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回家是一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为两个月,终止前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2008年3月份、4月份工资)合计为20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及各自承担的比例补缴2008年3月和4月的社会保险;
    四、案件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企业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什么是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

  • 内资企业申请设立(或变更)商业保理公司行政

    一、有关依据 1.《公司法》; 2.《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

  • 非法持有毒品持有的几种情况

    2006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交给郭某某(已判刑)10700元钱要其前往广州番禺从阿军手中购买 毒品 。郭某某拿钱后于当天乘坐火车赶往广州。2006年6月13日,在广州番禺,郭某某从阿军

  • 企业如何进行合同验收与证据保存

    方亚霓虹灯公司与大华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由方亚霓虹灯公司为大华进出口公司制作霓虹灯箱广告牌一块,工程总造价为1.6万元,大华进出口公司预付定金6

  • 取保候审申请书

    滨海新区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律师 事务所接受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 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 关于聚众哄抢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