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不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仅有一个理由
时间:2012-10-07 15-21-2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1 次
案例:甲、乙因所驾机动车发生碰撞,均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投保 交强险 的保险公司向乙履行了11000元的 交强险 赔付义务。甲请求乙投

 案例:甲、乙因所驾机动车发生碰撞,均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乙履行了11000元的交强险赔付义务。甲请求乙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其履行9000元的交强险赔付义务。丙以“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为由予以拒绝。丙是否负有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

  一般观念认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甲对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就应该自己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可要求丙或其他任何人、法人或组织承担。故,丙不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

  法律观点认为:丙应当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丙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即属于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乙与丙约定有“交强险”,当该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当然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不能以“第三人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仅在一种情形下,丙不承担“交强险”赔付义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条第二款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仅为过失,而非故意。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一 仲裁案件受理费 1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2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3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 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3% 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房屋施工单位保修期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 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 货物损害赔偿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XXX物流股份有限 公 司,地址XXXXX市XXXX路XXX号,法人代表XXXX。 被告:XXXXX(个体工商户字号:XXXXX市运输交易市场(林安)安通货运部),地址XXX市XXX区XXX镇大源

  • 劳务承发包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

  • 滨海新区房屋买卖时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塘沽房屋买卖律师 提醒: 1.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

  • 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