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成立并生效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本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因保险公司随意解除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不到保障。当然,作为投保人一方有隐瞒真实投保信息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作出错误判断的,保险公司也是有权予以解除的,体现对当事人各方的公平,这就是本条将投保未如实告知作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形的考虑。 另外,在因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正式解除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