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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赔款当法院执行遭遇两难
时间:2012-09-23 16-48-1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9 次
据了解,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陈某均为残疾人。因为一次打架,陈某打伤了李某的眼睛,根据市中级法院在去年2月21日所作的终审判决,陈某应向李某赔偿47598元。应李某

据了解,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陈某均为残疾人。因为一次打架,陈某打伤了李某的眼睛,根据市中级法院在去年2月21日所作的终审判决,陈某应向李某赔偿47598元。应李某的申请,江北区法院在去年4月立案执行。但陈某是个肢残者,没有固定职业,现在只是开残疾车谋生,他的妻子(去年上半年协议离婚)摆临时小摊谋生,还有女儿正在读小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陈某经教育终于欲按每月150元(后又提高到每月200元)向申请人李某付款。
申请人不理解
李某却未能理解该案执行的实际难处,一直认为法院接办案子就该为他执行到申请的全部款项,执行不见效果是法官“执行不力”,坚持要求法院将近5万元的款项一次性执行到位,并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向江北区法院“督办”他的案子。法院如实向上级汇报该案执行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衷心希望李某理解该案“执行不能”的现状。为让李某消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妻子另有存款的疑心,执行法官对慈城镇所有储蓄所进行了查询,又通过工商城管部门了解陈妻摆小摊的收入状况,并持搜查令对陈某家进行了财产清查。
住房抵赔款
由于索钱未果,陈某现住房屋成了李某盯住的可执行物,但该房一直未过户到陈某名下,法院对这一房产予以查封,却尚无法通过拍卖等途径处置。况且,陈某本身也属弱势群体,法院执行必须重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能让陈某无家可归。
该案“执行不能”的特殊性引起市中级法院、江北区人大、区委政法委的关注。正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慈城镇的开发建设规划为该案执行带来转机。江北区法院领导积极争取了慈城镇党委、镇政府的支持。慈城镇政府对陈某现住房屋进行了收购,然后再反租给陈某。陈某用“卖房款”来支付李某的索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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