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时间:2014-06-01 22-04-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8 次
被告王某驾驶一辆依维柯车到原告某维修站维修,因王某所带的不够付全部维修费,尚欠原告修理费 2600 元,被告王某立有欠据一张,逾期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维修站诉讼到法

 

被告王某驾驶一辆依维柯车到原告某维修站维修,因王某所带的不够付全部维修费,尚欠原告修理费2600元,被告王某立有欠据一张,逾期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维修站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维修费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发现维修站为个体工商户丁某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注明某字号的业主。本案诉讼当事人原告应为丁某,这一点大家无所争议。

但对本案丁某已以字号的名义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其诉讼主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动员原告维修站撤诉,然后以丁某的名义起诉,原告坚持以维修站的名义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是,1、规定已明确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当以业主为当事人。丁某为个体工商户,维修站起诉时应以丁某为原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显然不属公民、法人。也不属其他组织。3、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39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直接以丁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即可,无需动员原告变更或动员原告撤诉,更不应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本案并非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而是不恰当。首先,这是由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准确的讲应称商号)与其本人的特殊关系决定的。商号是用以表示其营业的名称。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商务活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其商号与本人具有同一性。2、民诉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第一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照本案维修站直接与王某发生维修业务,某维修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从减少累讼方便群众角度看,本案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法院直接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对原、被告双方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诉讼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动员原告变更或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均无实际意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判处无期徒刑的如何减刑

    无期徒刑 在 执行 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

  •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犯罪 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 教授用精液治病是强奸吗

    近日,有人爆料称,广西一位副教授由于使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法院审理后则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这起因精液引发的强奸案,再次引

  • 哪些人不能判死刑,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 犯罪 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也即是说,下面的这类人不适用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

  • 天津塘沽法律咨询 浅议我国中小企业对保理的需

    保理一词来源于欧美的Factoring业务也被称为保付代理。保理是指在赊销贸易背景下,保理商为卖方提供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

  • 取保候审保证书

    某某人民法院: 我与 被告 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 被告 人 取保候审 的 保证 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 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