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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时间:2012-09-20 15-52-3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做了详尽的规定,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讼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A、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做了详尽的规定,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讼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A、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实质条件: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因素。

  程序条件:

  1、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2、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决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接受申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B、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前保全的适用,同样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实质条件: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程序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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