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起诉
时间:2014-06-01 22-07-1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9 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均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均明确:在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司法实践中,通常的观点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的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以字号起诉的,要么说服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要么直接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是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适格的依据,个体工商户以字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直接变更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而不宜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个体工商户以字号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营业活动中,字号是用以表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名称,他人以该字号来识别该个体工商户并与之发生经济往来,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个体工商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起诉不符合上述第108条的规定;

 

    第二,从法理上分析,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个体工商户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并不是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依据。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该驳回起诉。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业主直接承担,从法律意义上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与业主具有同一性,其以字号起诉仅应认定为不适当,而非不适格;

 

    第三,个体工商户起诉应列谁为当事人应该是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就予以审查的内容,对此程序问题人民法院负有释明、引导义务。个体工商户因对外均以字号进行营业活动,其到法院起诉时大多考虑以字号立案,对相关诉讼程序问题未必知晓、理解,基于个体工商户字号与户主权利义务的同一性,立案庭应对此进行释明并按照法律的要求予以立案,如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才发现原告以字号起诉,法院也可以进行释明后直接变更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2001907

  • 草率签名钱被套 告知不明解合同

    2009年3月,韶关退休工人司徒焕强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梨园支行办理业务。当时向大堂经理邱某咨询是否有更高利息的存款业务,邱经理推介该行代销的中国人寿保

  • "无抵押贷款"属网络诈骗

    警方称,最近一段时间,不断有市民报警,称自己被无抵押贷款信息 诈骗 ,警方调查发现,不法分子发布这种信息有三种方式:一是用毛笔蘸黄色油漆在城区繁华街道路面上写下无抵

  • 解除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获支持

    周某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担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和往常一样,她打开电脑开始制作报表,而同事王某想要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

  • 放弃继承就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问:我中年丧妻,含辛茹苦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儿女均已成家。不久前,我因病无钱上医院,就向儿子要钱治病,儿子只给了150元。由于钱不够,我又去找女儿,女儿说:你的房子

  • 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审理期限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