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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问题不同的规定
时间:2014-03-30 10-23-0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9 次
1 、 1986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规定: ① .1986 年 3 月 15 日《 婚姻 登记办法》施行以前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故此刑法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简而言之,笔者认为:重婚就是两个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合,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具体包括《意见》①、②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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