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时间:2014-04-26 10-51-0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5 次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

    某公司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公司拟起诉。但是,在起诉时,公司已经搬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工商登记尚未变更。问:究竟在哪里提出诉讼?
 
    此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时间效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或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

  • 申请执行应注意的几个条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一方当事人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

  • 非车主本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后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需注意啥

    1、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 虽然没有使用拐骗、绑架 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拐卖儿童罪。 2、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

  •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