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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案件的破解措施
时间:2012-09-23 17-16-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6 次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若干年后,由于当事人经济条件好转,为顺利执行提供了可能。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原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若干年后,由于当事人经济条件好转,为顺利执行提供了可能。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笔者自身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对于恢复执行应当采取的措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积极和申请执行人联系,争取获得最大支持和第一手资料。
        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于该案的关注程度和掌握的线索以及对被执行人的熟悉程度是我们执行人员无法比拟的。一个案件被中止或终结后,执行人员会有陆续不断的新收案件,有时很难有精力顾及原中止或终结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进一步线索,但是作为申请人一方,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义务,始终是关注着的,一旦获悉法院要清理积案,往往会想方设法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并及时向法院反映,以便尽快结案。
         积极主动和申请人取得联系,对于清理积案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二)通过法院和公安建立的联动机制,运用户籍管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及相关信息,从中寻找有利线索。
       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中,有一栏是联系电话。这为执行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线索。利用此线索,执行人员可以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思想交流,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阐述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利于执结案件。

         (三)  运用查询、冻结等各种调查方法和强制执行措施。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执行程序中,以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占多数,因而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的重要部分。当前,不少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在金融机构开设多个账户,分散、隐蔽存款;而一些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为追求利益而违规开设账户拉拢储户。这些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的行为,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应当把调查与查询结合起来,根据实际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被执行人的户籍及家庭成员情况,向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发出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告知有无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采取冻结、划拨等多种手段,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努力使案件执行成功。
      (四 )在被执行人原户籍所在地张贴悬赏公告并结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体系适时公布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执行,是指在执行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登载、公告部分长期拖、赖债的被执行人姓名、住址等,要求该被执行人立即申报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告知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举报有奖,以督促这部分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的措施。
      (五)充分调动被执行人原住所地村委、居委干部的积极性,并完善法院原有执行联络员系统,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线索,配合法院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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