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程序
时间:2013-06-24 20-24-2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2 次
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

 

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清算组如何接管公司的管理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

  • 2011年起我国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 最低34.6万

    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师看法律

  •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专利权的无效

    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何认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加以买卖。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物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骗为他人购买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如何认定

  • 离婚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 XX,男,19XX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被告: XX,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