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弃自己出生仅六个半月的女儿,朱某和孙某夫妇双双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3天的处罚,这也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北京警方首例施以行政拘留的遗弃案件。 在京城一餐馆当厨师的朱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一女,4月1日凌晨,出生仅六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各种治疗费用总共需要约六七万元。因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治病,夫妇俩只好将小利先带回到住处。朱某认为他一人打工只够维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钱给孩子看病,那么高的医疗费用难以还清,还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生活,只能将孩子扔了。二人觉得儿童医院条件好,找不到家长的孩子医院就会管起来,孩子不会受苦,于是当天晚上,二人再次带孩子到了早上就诊的儿童医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在此处带孩子看病的张某暂时照看,就再没有回来。不见孩子父母回来的张某无奈之下报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暂时照看。次日,由于孙某不放心,又与丈夫来到遗弃女儿的地方,恰被张某发现,朱某夫妇遂被抓获归案。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警方分别给予实施了遗弃行为的朱某和孙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考虑到孙某尚在哺乳期,依法决定对其不执行拘留的处罚。面对办案民警,夫妻俩羞愧不已:没想到扔了自己的孩子会带来这样的结果!
这起案例让人心情沉重。还有许多与小利遭遇相似的孩子,仅仅因为残疾、疾病、性别原因,便被父母、亲人无情地遗弃了。法不容情,无论遗弃者有多少理由,都无法抹去他们对于另一个平等生命的生存权的侵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父母们,轻则有治安处罚法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亦容情,警方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孙某不予拘留,但愿这位母亲能够反省:尊重生命,遗弃有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