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常识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时间:2013-04-21 20-39-1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7 次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法定损害赔偿金。

  2、损害赔偿金范围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 (1)可预见规则限制;(2)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适用。(1)单独适用,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2)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弥补损失。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该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造成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系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可用三句话概括:一是原则上不并存;二是就高不就低;三是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什么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

  • 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

  • 雇员作为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雇主承担何责

    侵权责任法 3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

  •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

  •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书范文

    抵押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证事项:抵押合同。 甲、乙双方于日

  • 天津各地经侦队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邮编 举报电话 经侦总队 河西区环湖西路22号 300060 23990110 和平分局经侦支队 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300022 27115629 河西分局经侦支队 河西区福建路28号 300202 23313522 南开分局经侦支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