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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七种形式
时间:2012-03-17 20-20-0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5 次
滨海新区合同纠纷律师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溜 人去楼空 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 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

滨海新区合同纠纷律师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

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2、蒙 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

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3、换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

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4、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

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5、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

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为对方在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6、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

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7、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

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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