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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租赁及商品房租赁法律依据
时间:2012-04-28 20-03-2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7 次
(1) 商品房租赁 ,是指出租人将商品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承租、预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承租权交换、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

  (1)商品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商品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承租、预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承租权交换、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

  (2)承租,是指需要借用房地产的人向房地产所有人(包括受权出租人)租借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在符合地方法规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4)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5)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6)房屋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6)商品房(含存量房屋)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存量产权房屋,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的一种交易行为。

  (7)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委托出租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委托授权他人,他人可以自己名义将所有权人的房地产出租,同时由他人履行收取租金、房屋维护等权利义务的行为。委托出租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并便于受托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出租时,由受托人享受房地产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9)代理出租,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房地产出租。租赁关系建立后,由被代理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代理人仅是代为办理房地产出租手续而已。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代理出租。代理出租的代理人在代理出租成功后一般收取一定租金比例的中介费,不享有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其他责任。

  特别提示:公有房屋租赁、城镇廉租住房、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本章所称的商品房租赁。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由建设部于1995年4月28日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八十八号,由建设部于2001年3月14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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