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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11年
时间:2012-01-22 17-28-1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15 次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天津新修订了《天津市新建 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模式更为严谨、资金更为安全、操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天津新修订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模式更为严谨、资金更为安全、操作更为便捷,将进一步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提高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

  天津市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在市内六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0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597个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这一制度的实施,保障了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了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改变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全程全额监管”和现行的“按比例监管”调整为“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从根本上保证监管的资金适量合理;同时,对监管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流程进行优化设计,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效率;新模式强调对一定的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主要配套费用进行重点监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留存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后,其余资金即可随时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同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提取,即建设项目按照基础完工、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限定了各节点累计申请资金比例。

        新《办法》提出,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这一方式实现了监管资金量适量、适度,避免针对不同项目“一刀切”,使得资金监管更为科学和精细化。

       新《办法》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资金使用节点设置上,充分考虑目前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出“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增设一次资金使用节点”。

  新《办法》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及时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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