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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
时间:2012-04-28 19-43-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0 次
(1)无照经营、超越核准经纪业务范围以及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者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

  (1)无照经营、超越核准经纪业务范围以及非法异地经营;

  (2)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经纪活动的重要事项;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者签订虚假合同;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者促成交易;

  (5)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或者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6)利用已经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或者他人掌握的经营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8)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

  (9)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包括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房地产经纪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牟取不当利益;

  (10)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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