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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时间:2013-03-24 22-28-5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1 次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往往因缺乏详细的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往往因缺乏详细的合同规定而引发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为增强可操作性,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条款中,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XX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XX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另外,有些施工合同中,双方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作为承包方,最头痛的一件事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方对其提交的结算报告置之不理,应付的工程款也因此而一拖再拖!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作为承包方,可以在施工合同增加如下条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这样,如因发包方拖延工程款而被诉之法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承包方已提交的结算报告,会依法予以确认的。这样,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就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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