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
时间:2013-03-16 15-13-3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2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于2007年2月19日受聘到被申请人某制品公司从事操作工,后转入食堂工作。200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未说明理由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就赔偿金问题提出劳动争议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于2007年2月19日受聘到被申请人某制品公司从事操作工,后转入食堂工作。200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未说明理由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就赔偿金问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2008年到公司工作,且公司并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2月入职,2008年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未约定工资标准。200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辞退并在当日结算工资。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89元。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情况有明确记录,并负有举证责任。现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申请人实际到公司工作时间,故推定申请人2007年2月到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之事实成立。
    被申请人主张未辞退申请人,依法应由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于其主张对申请人调岗及申请人旷工等情节均未举证证明,故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成立。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定情形,且申请人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人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2008年工作年限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合计经济补偿年限为2年,赔偿金为其两倍,被申请人应按4个月平均工资4756元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起算日期,其二为被申请人是否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员工在单位工作情况有明确记录,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所以推定申请人主张的到岗工作时间事实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日期晚于到岗工作时间,经济补偿的起算日期也应为申请人实际到岗工作日即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其次,在事实调查中双方均未能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确切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主张者举证”原则的“倒置”。本案仲裁庭采用了这一原则,以被申请人举证不能为依据,裁决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事实成立,支持了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资、对老人和孩子尽赡养抚养义务等双方共同的事由,则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但如果是一方为了赌博、吸毒等非法

  • 消费者电脑消费存在五大误区

    消费者电脑消费存在五大误区,选购时应注意。 误区一:过分相信广告。有的消费者在购买电脑时不看产品质量,只看宣传广告。其实,广告往往会放大优点,掩盖缺点和不足。 误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权;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则是贪图钱

  • 自家车轧死车主

    2010年4月,韩女士为自己的一辆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 第三者责任险 ,金额为50万元。同年11月,韩女士与司机张某一同前往一工地送货,不料张某在倒车时没有注意到站在

  • 那份遗嘱更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