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时间:2012-01-04 11-13-4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28 次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

  • 致人自杀如何定罪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

  • 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过错责任

    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 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

  • 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

  •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上嘉公司诉陈敏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不辞而别,应推定其单方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违法解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

  • 诉讼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