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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的通知
时间:2013-03-24 21-50-2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9 次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于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于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44号),对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管理提出了要求,现就实行合同结算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所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它是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二、合同结算内容包括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情况。
    三、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内容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任何项目的增、减与工程量清单相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的调整应在承包范围内进行。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直接签署的在总承包范围之外的专业工程项目也要进行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
    六、对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变更,应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在施工合同结算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后,以经过双方核准的文件为依据,形成审核意见,共同编制结算文件,也可以直接委托合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文件。
    八、结算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 某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
    (2)范围。范围段应当说明结算范围、结算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结算程序;结算人员应当在结算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结算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期及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3)意见。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结算意见;结算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意见段中说明该建设工程的合同价和结算价、核增或核减金额。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收尾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
    (4)签章。结算书应当由双方结算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结算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报告日期。结算书日期以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竣工结算报送书完成日期为准,未商定或商定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附件。“ 某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附件包括:
    《建设工程结算报价书》,《建设工程结算审定书》,《建设项目工程款财务付款对账单》。结算报告及附件应采用A4纸,可双面印刷。
    九、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合同结算,并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持竣工结算文件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证明合同条款已经履行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委托工程造价甲级或乙级以上的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书。
    十、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持竣工结算报告书,到市建委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拨付的还需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双方认定的工程项目结算还款计划协议书。
    十一、合同管理部门在接到上述申请后二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书。
    十二、凡工程项目未经施工合同管理部门竣工结算备案的,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未经招标的,承包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备案,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工程管理范围分工,对本通知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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