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子女抚养
抚养权需听取子女的意见
时间:2012-12-23 17-26-0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7 次
[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女)于1995年3月28日结婚,于当年和1998年生育两个孩子后,龙某做了绝育手术。杨某2007年两次诉请离婚,第一次被调解和好,第二次被判决不准离婚。200

[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龙某(女)于1995年3月28日结婚,于当年和1998年生育两个孩子后,龙某做了绝育手术。杨某2007年两次诉请离婚,第一次被调解和好,第二次被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5月杨某第三次诉请离婚,杨某与龙某对离婚无异议,但在孩子抚养上有争议。庭审中,经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他们均要求随父杨某生活;经征询杨某意见,杨某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龙某支付抚养费。龙某则以自己已做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法院优先考虑其中一个孩子跟随其生活。法院最终支持了两个孩子的意见,判决他们随杨某生活。

[分歧]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一个案件出现了前述两种情形的冲突,便存有应优先适用哪种情形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优先适用《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其重心在于保护丧失生育能力者的权益。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养子防老;二是我国几千年来把养育子女除了当成一种责任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精神寄托或者说是一种幸福享受,把尽抚养义务看成是一种权利享受,似乎子女跟随另一方生活后就失去了子女,这种想法尤其是农村人更加明显。《意见》第三条事实上也遵循了传统公序良俗,保护已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抚养权的完整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优先适用《意见》第五条规定,其重心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见,保护子女权益,视子女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10周岁以前,人的识别能力还极其低下,在接受父母抚养教育权利是可以完全被动的,但10周岁以后便应逐渐走向主动。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幸福,只有未成年子女自己最清楚,依赖于其内心感受。子女应当有权利选择到自己认为较幸福的家庭,而只有给予未成年子女充分的选择权,他们才有获得快乐生活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应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目的是让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健康成长,更加幸福。如果离婚父母及他人的意见取代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便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不会处于相对最佳状态。相对于父母而言,未成年子女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虽然保护父母完整的抚养权固然重要,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更为重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应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不能将其视为无足轻重的所谓“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然后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

当然,未成年子女的识别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未成年子女一相情愿地选择父或母,对子女今后的成长也是不利的,所以即使子女第一次选择失误,还可以重新选择。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在父或母都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形下,应优先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抑或在尊重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前提下促成离婚父母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是最科学的。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支付保险金

    学生在投保学生安全保险后不幸遭遇车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2301.75元。 2004年,

  • 塘沽物业纠纷官司四大原因致业主败诉

    法院对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499件物业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04件案件中物业公司胜诉的有99件,占95.2%,成为常胜将军。业主究竟为何败诉?法官解析4大原因。

  • 天津塘沽法律咨询 股东承诺函

    本公司现就合法合规设立并经营商业保理企业承诺如下: 一、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

  • 死刑证据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 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单位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