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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奸罪的常见误区
时间:2014-04-03 16-18-3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6 次
1、丈夫 强奸 妻子是否构成 强奸 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

1、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2、“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恶补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3、妇女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妇女违背男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交的,也未尝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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