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时应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
时间:2014-04-04 09-41-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8 次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 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均未作规定。但根据 刑事 诉讼法基本理论,人民法院裁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均未作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人民法院裁定减少或免除罚金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罚金的减免属于刑事诉讼刑罚执行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规定在总则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均具有指导作用,各种诉讼行为均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该权力时,理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其次,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和财产刑罚金的减免都属于刑罚执行的变更。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的裁定如何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却对财产刑罚金的减免如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未作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在立法未做出修改前,我们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对人身自由刑的减刑、假释的监督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罚金减免的裁定后,应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却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的情况发生。又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到了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 合同 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

  •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不同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

  • 开发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协助公司编制、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 ◇审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接受公司委托发表声明、出具 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等; ◇修改、审查公司对外业务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

  • 有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 单位能够成信用卡诈骗吗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