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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商品房需作那些权属审查
时间:2012-04-28 19-48-5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4 次
(1)审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抵押商品房的基本资料和清单,具体包括抵押商品房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围等。 (2)以共有商品房为抵押

  (1)审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抵押商品房的基本资料和清单,具体包括抵押商品房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范围等。

  (2)以共有商品房为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人对共有商品房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商品房设定抵押的证明;

  (3)以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再次抵押的,注意该商品房价值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是否足以担保本次债权,并提示委托人清偿顺序居后的风险。

  (4)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6)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7)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10)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1)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承包经营企业的商品房抵押,应提交发包人权力部门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13)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审查抵押人有无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商品房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

  (1)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产,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

  (6)政府代管的房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如违章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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