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时间:2013-08-06 10-21-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3 次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2、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故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脱密措施的义务主体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运用于所有员工。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如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其员工工资。双方约定采取脱密措施的,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措施。

       目前我国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两种,一种为法定竞业限制,一种为约定的竞业限制。前者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业务。法定竞业限制受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管理。后者即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员特别约定竞业限制,其也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企业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否则,就不能要求劳动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如何管理

    1、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从事资金融通的企业,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度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应对其设定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 首

  • 融资诈骗:融资,反被人融资

    [案例] 2003年时,余先生投资5万元开了一家小企业,如今的资产已增至20多万元,企业发展势头相当不错,但苦于资金有限,因此想通过融资扩大业务。他先后找过十几家风险投资公司和

  • 三招应对网络购买机票12个问题

    随着网络电子支付以及电子客票的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已经开始习惯自己上网购买机票,网络购票安全与服务问题也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 1 、加价出票:消费者在线

  • 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新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对罚金进行减少或免除应由人民法院的哪一部门

    罚金刑由人民法院 执行 ,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有争议的是,减免罚金的裁定究竟由人民法院内部哪一个部门作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

  •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收问题

    【问题】 离婚 财产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房屋份额款50万元,对于此50万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