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时间:2013-08-06 10-21-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3 次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2、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故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脱密措施的义务主体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运用于所有员工。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如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其员工工资。双方约定采取脱密措施的,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措施。

       目前我国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两种,一种为法定竞业限制,一种为约定的竞业限制。前者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业务。法定竞业限制受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管理。后者即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员特别约定竞业限制,其也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企业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否则,就不能要求劳动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持他人信用卡诈骗怎么认定

    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

  • 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哪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

  • 票据诈骗罪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 企业破产清算律师服务

    1、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决策时机法律分析; 2、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可行性、利益性方面的法律分析; 3、协助向有关机关申报解散、破产、清算材料; 4、参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

  • 协议离婚的三个步骤

    一套完整的 协议离婚 程序包括几大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一)申请 申请是当事人将其离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则因城市和农村的划分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A4纸、打印)。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