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中的运
时间:2013-08-06 10-21-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33 次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

1、保密协议的签订。

       无论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方式,还是单独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首先都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次要规定员工在在职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2、脱密措施。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故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采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领域适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等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脱密措施的义务主体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运用于所有员工。对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在脱密期内根据其经营和脱密需要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如没有特别约定,企业不能降低脱密其员工工资。双方约定采取脱密措施的,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3、竞业限制措施。

       目前我国的竞业限制义务分两种,一种为法定竞业限制,一种为约定的竞业限制。前者主要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竞争企业或竞争业务。法定竞业限制受公司、企业的相关法律管理。后者即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用人单位不用与这些人员特别约定竞业限制,其也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对于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企业必须事先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该义务,否则,就不能要求劳动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1、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的三个原则: (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办理工程结算,签定工程结算书的,在审理中原则上以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对该工程结算书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

    新闻背景: 滨海新区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并实施,至今经过两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1年版。其至2004年为止出过两

  • 国务院“新国五条”内容

    政策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

  • 起诉离婚至判决生效要经历什么阶段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

    调整时间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一至三年(含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年) 五年以上 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 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0 2010.10.20 5.10 5.56 5.60 5.96 6.1

  • 诉讼保全申请费应按什么标准交纳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准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