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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6小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
时间:2012-12-15 23-01-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9 次
一位企业管理人员问:我单位一线操作工人每月工作近300小时,加班时数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规定,但员工乐于加班可赚取更多的加班费,加班少了员工还不愿

       一位企业管理人员问:我单位一线操作工人每月工作近300小时,加班时数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规定,但员工乐于加班可赚取更多的加班费,加班少了员工还不愿意。
       请问,超36小时加班对企业有哪些风险?
       这个问题在一些生产加工型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工厂一旦需要超时加班,就说明生意红火。相应地,员工的收入也会比较高。这就导致部分员工乐意加班甚至超时加班,以谋求更高收入。
       那么,是否只要员工愿意,加班就可以无休无止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员工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下,虽然能够举证是员工乐意自愿,但是企业仍然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主要表现在:
       劳动监察检查的风险
     《劳动保障条例》第11条第5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之一就是日常巡视检查,虽然现实情况下这种检查形式并不常见,但随着行政部门执法的不断推进,为了促进用工环境的和谐完善,在不少沿海发达地区和某些劳资关系紧张的地区,劳动监察大队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逐渐成为常态。  一旦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很可能还会调查除了超时加班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
        被通报和罚款的风险
        因为《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被举报的风险          

       即使有部分甚至多数员工乐于超时加班,但仍然不排除有员工不愿超时加班,最终无奈地“被自愿”,而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因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旦某个员工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很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
       特别是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仲裁和诉讼的风险
        如果超时加班,员工可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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