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价费[2003]270号
一、 代理民事案件
A*B C=律师代理费
二、 代理行政案件 |
| 津价费[2003]270号
一、 代理民事案件
A*B C=律师代理费
二、 代理行政案件 |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于2007年2月19日受聘到被申请人某制品公司从事操作工,后转入食堂工作。200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未说明理由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就赔偿金问题提出劳动争议
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 地址:南开区南马路188号(zip:300090)电话:27339288 下辖: 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
2012年8月,权先生订购了两张11月3日由哈尔滨到三亚的机票,第一航程是哈尔滨到上海浦东的MU5620航班。第二航程是浦东到三亚的Mu5353航班。订票时,权先生把乘机人金焕玑的焕误写成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诉称:2009年7月10日入职到被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在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0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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