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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人无责也要赔偿
时间:2012-12-09 09-01-4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76 次
近日,在东莞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人们关注。陈某骑自行车闯红灯,被一辆小轿车撞翻在地,导致其骨折。交警大队则认为,陈某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要负事故全部责

  近日,在东莞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人们关注。陈某骑自行车闯红灯,被一辆小轿车撞翻在地,导致其骨折。交警大队则认为,陈某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要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没有责任,1万多元的治疗费由陈某自己承担。
  针对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轿车应该全额赔偿陈某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轿车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毕竟陈某存在闯红灯的事实;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轿车无责任,一点都需要赔偿。

       到底本案中,小轿车该不该赔呢?我国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了如下内容:
第一步:先由保险公司赔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相撞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步:如果是机动车撞上行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减轻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免除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该条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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