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事海商
拍卖被扣押船舶后如何清偿债务
时间:2012-03-10 00-58-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3 次
一、申请人如何申请拍卖船舶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

    一、申请人如何申请拍卖船舶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拍卖船舶结束后法院如何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扣押船舶被拍卖后如何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的以下规定进行: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事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在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述第5项规定的范围。上述所列各项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上述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所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述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节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

  •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复杂性高、参与方多,并且经常涉及公共利益等特点,因此,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招投标。 具体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

  • 离婚时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静文路30号 电话: ◇刑事审判庭28936252 ◇民事审判庭一庭28942592 ◇交换台28943721 ◇办公室28942446 ◇研究室28945244 ◇监察室28943043 ◇人事科 289424

  • 上海和天津关于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根据商务部的《商业保理试点通知》,上海和天津分别于2012年末颁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规定,2012年12月11号起施行,以下简称上海

  • 购房陷阱一:小产权房 瞒天过海 只求您买

    在很多城市,很多市区周边的楼盘已然进入高价位区间,在面对百姓刚性但又低价位的购房需求时,一房难觅的心情便会出现。但是当购房者真正走入市区周边的一些在建项目去逛的时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