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事海商
拍卖被扣押船舶后如何清偿债务
时间:2012-03-10 00-58-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3 次
一、申请人如何申请拍卖船舶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

    一、申请人如何申请拍卖船舶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拍卖船舶结束后法院如何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扣押船舶被拍卖后如何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的以下规定进行: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事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在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述第5项规定的范围。上述所列各项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上述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所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已登记的其他债权的受偿位于前述顺序之后。在按上列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归还原船舶所有人。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汽车仓储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场地进行汽车接卸、仓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场地及用途 位置:乙方租用甲方 位于 堆场 07B 至10B 范围内(位置图见附件)约300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

  • 商标注册申请人何时取得商标专用权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 诈骗犯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天津开发区律师 如何对劳动合同管理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天津塘沽劳动争议律师 认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目前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 嫌疑人 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