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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造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质证
时间:2013-04-21 19-38-2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8 次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从横向角度来看,第一、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适用不当,这些就是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

  1、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从横向角度来看,第一、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适用不当,这些就是从专业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第二,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对鉴定材料的采用问题,一方自制的、没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文件,审价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证据的质证及认定问题,显然也属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还有是否应当审价、审价范围如何确定、审价依据如何确定,等等。对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采用不当的话,那我们当然要提出异议。第三、对一些异议要进行总结,并且要在异议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要求。比如说,要求重新鉴定、要求补充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等。第四、我们提出的异议一定要有依据。比如说,证据材料、定额文件规定、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提出异议时应该提供的证据。从纵向角度来看,我们的质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出就什么内容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对审价报告的哪一点、在哪个地方提出异议;第二、指出这个地方、这一点存在的问题是什么;第三,阐明认为这一点存在的问题理由;第四、正确的应该是什么;第五、为什么说是正确的;这样的话,从纵向、从深度的角度来提出异议,异议才可能具体。

  2、质证意见的准备,概括出来要由两类人来准备,第一类是专业人员。比如说工程造价管理人员——造价师、预算员;第二类代理人员——包括律师、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因为质证意见的组成包括专业的问题也包括法律的问题,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来进行异议的准备,法律问题由我们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一般质证意见的顺序是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然后代理人员与专业人员讨论异议,把专业人员的异议理解透彻。最后,由代理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质证主体的代理人及专家证人。代理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另一类是当事人的造价工程师,对有些案件而言,确实要参加。此外,我们可以选择专家证人对专门的问题做出说明或者向审价人员进行询问,它的法律依据是《证据规则》第61条,该条规定,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司法实践中,我们可在有些案件中采用,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目的是揭示审价报告的错误。

  4、质证意见的口头表达方式。对于质证意见,一种表达方式是直接说明异议;第二种表达方式,就是质疑,也就是质询。它的好处就是,一方面不清楚的我们弄清楚了,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可以针对审价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质询,让法官了解审价单位的错误所在,是非常好的方法。

  5、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这也是质证的要求之一,审价报告质证完了,应当提出要求:第一,对未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要求正面回答;第二,对于一些错误,要求纠正;第三,视情况要求补充审价,或重新审价。

  根据以上分析,如施工单位出现上述案例问题可提出如下几点:

  1、通过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审价依据属于法律问题,采纳哪些审价依据应该由法院决定。

  2、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审价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

  3、以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减少造成造价纠纷的因素,如真遇造价纠纷需进行审价时,一定要区分专业及法律问题,不要让审价单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断,亦不要让法院错误地做出审价决定。在质证时应针对上述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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