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赔偿
被撞驾驶员倒赔摩托车
时间:2012-10-07 14-02-5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2 次
为接听手机,小客车驾驶员突然减速,跟在后面的摩托车一下子撞了上去。3月19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

为接听手机,小客车驾驶员突然减速,跟在后面的摩托车一下子撞了上去。3月19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撞驾驶员倒赔摩托车17000多元。

20刚出头的林子程(化名)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普通客车,平时在本市办事,从来没出过事,一直也就没有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2007年4月23日,林子程驾车行驶至姜堰市一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成玉龙(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成玉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子程驾车驶离现场。

同年5月25日,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子程驾车行驶过程中,为接听手机而减速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成玉龙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对路面车辆动态观察不够,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成玉龙受伤后,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8000多元。

同年12月底,成玉龙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林子程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2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该事故是原告追尾撞击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经法官耐心释明,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协议。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如何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

  • 人社部解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 更好服务工伤职工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解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近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企业如何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因违法行为、工作失职行为、个人生活享乐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负责。因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个人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建设路161号 电话: ◇院长办公室 29241244/29242531/29267378/29267358/29267386 ◇纪检科29241984 ◇会计室 29225257 ◇民一庭29241348 ◇民二庭29242554 ◇刑庭2924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