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离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时间:2012-09-23 18-39-0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5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对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按离婚之诉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可见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的,而对此种情形要求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纠纷,可见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是可以起诉的。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审判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适用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和父母子女的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案情】 2009年初,李某为结婚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6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50万元,贷款10万元。李某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李某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6万元。现陈某起诉离婚

  •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 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申请人农民工方某到被申请人某外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08年10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事故赔偿份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

  • 交通事故案件主体如何确定

    (一)交通事故案件受偿主体如何确定 1、受偿主体一般为受害人本人。即列受害者本人为原告。 需核实的问题:委托人(咨询人)是否为受害人本人,如不是其本人,则问清楚与受害

  • 恋爱关系结束 合法债务仍应偿还

    兰溪市黄店镇黄某与建德市三河乡王某自2000年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后黄某一直在三河乡与王某的父亲共同做柑桔生意,并经常帮王某家干些家务力气活。2003年年初,黄某、王某关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