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产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时间:2014-03-30 10-44-0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9 次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 房屋 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 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风险影响: 违约金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违

  • 天津滨海新区律师 驳<保理贷款或为应收款难题

    其一,保理业务从来没有保理贷款的说法 凭借原文作者对保理的这个叫法,我就对此表示深深的忧虑,这绝对不是吹毛求疵,鸡蛋里面挑骨头。因为要作为一个专业的评论者,却要犯下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鞍山西道312号 电话: ◇法警总队27473575 ◇投诉中心27388106 ◇交换台27388102 ◇夜值班室27388108 ◇办公室27384133 ◇执行庭27388138 ◇刑庭27388105 ◇立案庭

  • 什么是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 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 犯罪 分子,根据其 犯罪 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 执行 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

  • 塘沽律师解读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意见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意见》共分四部分,29项条款,对民事

  • 土地流转方式

    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2号